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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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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學士班
標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內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88年10月13日8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4月21日9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19日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7日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訂定之。
二、 本校學生向其他各大學及獨立學院選課範圍,應以本校各系所該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三、 本校教育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選修。
四、 本校進修碩士專班學生不得校際選課,亦不開放外校進修碩士專班(含空中大學)學生至本校選課。
五、 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不得超過所屬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
六、 學生申請校際選課應於本校上課開始前一週至加退選截止日期內辦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否則學分及成績均不予登錄:
(一) 本校學生至他校選課,應填寫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申請表乙份,經所屬系所及教
務處承辦單位審核後,持至外校完成校際選課手續,並於截止日前將申請表送至本
校教務處。
(二) 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應填寫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申請表乙份,並經原校系所及
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准,由學生持申請表向本校接受選課系所申請同意後,送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定,至出納組完成繳費後送回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
七、 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課程停開者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若因特殊原因需申請停修者,請依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辦法」規定辦理。
八、 本校學生選修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該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
九、 每學期結束後,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應將他校選課學生成績送原肄業學校查考,並請他校於每學期結束後將本校學生選課成績送交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登錄。
十、 校際選課時,雙方學生有跨學制或跨年級選課者,應經有關系所同意。
十一、 外校學生到本校選課之成績查考,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二、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定。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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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http://www.ntnu.edu.tw/aa/file/LAW/school_1021016.pdf
張貼人網站管理員
最後修改時間2013-10-24 AM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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