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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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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本系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本系
張貼人:網站管理員公告日期:2011-05-09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所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91年1月23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4月22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章程係依據本校九十年十一月三日二七八次行政會議決議案訂定,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系所務會議修定後實施。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環境監測與防災學程、區域與觀光規劃學程、空間資訊學程及地理師培課程各推1-2人組成。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任期均為壹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招生簡章、擬定招生名額、議定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等。
二、研擬招生宣傳策略。
三、裁決考生爭議事項。
四、處理博士班入學考、資格考和學位論文發表、口試等相關事宜。
五、處理碩士班入學考和學位論文發表、口試等相關事宜。
六、處理進修部教學碩士班學生甄選、學位論文發表、口試等相關事宜。
七、處理輔系學生考選相關事宜。
八、處理申請入學暨推薦甄選方案相關事宜。
九、處理申請本系獎學金學生甄選事宜。
十、處理學生轉學轉系相關事宜。
十一、處理外籍學生甄選相關事宜。
十二、處理其他有關學生招生及考選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於必要時,隨時由召集人籌開委員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何決議,需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執行。
 
第六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後修改時間:2013-01-17 PM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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