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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本系預算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本系
張貼人:網站管理員 ╱ 公告日期:2011-05-09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預算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82年6月23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0月7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民國90年6月15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民國97年4月22日地理學系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系所預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依據本系所會議通過之附屬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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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五至九名,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環境監測與防災學程、區域與觀光規劃學程、空間資訊學程及地理師培課程各推1-2人組成。召集人由委員公推一名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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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項目:
1、擬定年度預算支用及大項設備經費申請建議案。(另詳大項儀器設備申請辦法)
2、建立非固定經費專案申請之資料庫。
3、稽核年度經費動支情形。
4、審核壹萬元以上經費變更案。
5、審核二十五萬以上經費申請案。
6、召開二十五萬元以上之設備使用說明會。
7、其他有關預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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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於系所會議前由召集人籌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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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決議之事項,須經系所主管認可或系所會議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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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章程經系所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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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13-01-17 PM 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