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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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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本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本系
張貼人:網站管理員公告日期:2011-05-1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民國99年3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 年1 月4 日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地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設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由系主任擔任主席。會議得視需要由主席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第三條    系務會議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生活有關事項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學生代表包含大學部代表一名、碩士班代表一名、博士班代表一名。大學部代表應以系學會統整推派之,並須於會議前完善彙整大學部各班意見。碩博士班代表亦同。
第四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
(1)本系之發展方針與研究方向
(2)本系之各項規章或辦法
(3)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系務相關事項
(4)系務會議所設委員會、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第五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由系主任於必要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會議須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中提案須獲全體出席成員半數(含)以上通過或無異議者,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系經系務會議通過,得設置「系務發展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招生委員會」、「預算管理委員會」等,如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各委員會及小組織之組織章程則另訂之。
第七條    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後修改時間:2013-01-17 PM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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