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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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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訊息-學士班
標題本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
內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
88年12月30日地理學系學生考選委員會決議
92年1月21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11日地理學系招生委員會修訂
100年3月22日地理學系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要點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在學學生,且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含成績優異提前畢業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一年以上。
二、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1.碩士班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原就讀班級前四分之一以內者。
2.必須最少修畢14學分,其中包括地理學研究法及地理論著評讀必修科目。
三、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二人以上具函推薦。
第三條 辦理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函、研究計畫七份及著作七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等相關資料送交本系審查。
二、本系於每年三月底以及十月底接受申請後,應於該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確實期限應以本校該學年度行事曆為準)經本系甄試小組甄試合格,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加會教務處,經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條 甄試作業要點:
一、由本系招生委員會辦理甄試業務。
二、甄試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及口試。甄試小組依據各申請人之學業成績、研究潛力及口試結果綜合判斷,並將評斷結果提交系務會議審查,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方得錄取。
第五條 申請名額:
一、以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核計。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至多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二、凡錄取者,在學前四年不得在外兼職。
第六條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七條 回讀碩士班之規定: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系務會議(授權本系招生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碩士班就讀,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班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本系辦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要點,應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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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網站管理員
最後修改時間2011-08-11 PM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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