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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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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訊息-師資培育
標題教育專業及專門課程修習規定
內容
1.師培內涵

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師格檢定

 

2.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一、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
二、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3.師培名額
96學年度起本校各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數量計887名,包含大學部師資培

育學系師資培育生720名及全校教育學程生167名

4.修習資格
一、師資培育生甄選:師培學系採2階段方式辦理甄選事宜:
1、第1階段: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升二年級前(約5月初),由各學系依申請學生
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
高低排序,篩選前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開始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2、第2階段:經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於二年級第二學期選課前
(約11月底),由各學系甄選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人數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他表現,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二、教育學程生甄選: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其二年級(或三年級)第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其操行成績每學期均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均得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申請教育學程生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5.修業期限
一、師資生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4年為原則,並另加全時教育實課程半年
二、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年限至少2年,自大二起開始修習。
三、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年至2年。

6.教育專業課程
一、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教育方法、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14(或16)學分,及共同選修12(或10)學分。(詳如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二、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14學分。
三、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四、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計
  為選修科目學分。
五、凡列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者,其學分與專門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
  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7.選課規定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一、錄取學生得於98學年度第1學期(或98年暑期班)起開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9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不得多於27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
三、修習「分科教材教法」及「分科教學實習」之前,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四、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所修習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五、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六、有關教育專業課程之選課事宜,悉依本校選課相關辦法及注意事項辦理。

8.教育學分抵免
一、申請對象:他校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學生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二、申請期限: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資格之次學年度第1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完
  竣。
三、抵免年限:以入學年度向前推算4學年內修習者為限
四、抵免學分數: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ㄧ。
五、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9.專門課程
一、專門課程係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二、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專門課程。
三、各學科教師任教專門課程,由開課學系制訂、審核及認定;專門課程之認定,以
  本校一覽表之任教科別為限。
四、如欲以該任教學科分發實習者,並須具備該任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
  資格。

10.教育實習課程
一、係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課程。
二、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三、師資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日後
  得自行向師培大學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四、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應繳交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11.教育實習期間
實習期間為半年:
第1學期:8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2.實習申請
申請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一、辦理單位:本處「實習輔導組」。
二、申請時間:每年11月至翌年2月底;申請第2學期至9月30日
三、申請方式:於本處「教育實習作業系統」上網登錄個人實習資料。
四、分發方式:
  1、依實習學校核可之「實習同意書」優先分發。
  2、依師資生上網登錄「選填志願」分發。
五、繳交表件:個人資料表、資格檢核表及實習同意書等。
六、繳交期限:
  1、申請第1學期實習者,2月28日前繳交。
  2、申請第2學期實習者,9月30日前繳交。

13.實習成績
一、實習成績評量,由實習學校及本校共同評定之,雙方各佔50%,以總成績60分為及格
二、實習成績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
    1教學實習:占實習總成績40%
    2導師(級務)實習:占實習總成績30%
    3行政實習:占實習總成績20%
    4研習活動:占實習總成績10%
三、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實習學校重新實習者,
  以1次為限。

1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處「實習輔導組」依其教育實習科別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5.教師資格檢定
一、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
  之類科別,報名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二、考試方式: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
三、報名時間:每年1〜2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四、考試日期:每年34(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五、考試科目: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學校課
  程與教學
4科。
六、放榜日期:每年4月〜5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七、錄取標準:各考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1、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
              2、考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 滿50分。
              3、考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

16.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17.甄選任教
一、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依規定分發外,皆應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或
  學校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二、本處「實習輔導組」及「地方教育輔導組」每年均辦理多場有關教師甄選之研習
  或演講活動,以增進學生參加教甄之競爭力;此外,並不遺餘力蒐集歷年教師
  甄選考古題
提供本校學生索取參閱。每年教師甄選期間,亦都能即時上網公告各
  縣市教師甄試相關訊息,以利本校師資生參加甄選,順利取得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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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定請參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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