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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空間資訊」學分學程修習辦法 97年4月16日 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8日 9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16日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培育空間資訊規劃實務與操作之專業人才,增進相關學術研究整合與技術發展,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設立「空間資訊」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本學程之承辦單位為地理學系。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系(所)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非應屆畢業之學生,於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 三 條 本學程由本校地理學系主辦,生命科學系、衛生教育學系與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系共同協助開課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本學程之甄選工作,訂於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成績單正本及名次證明表各乙份。學生申請參加本學程甄選,應經原主修學系(所)系主任(所長)同意。 第 五 條 本學程之學年甄選修習名額以40名為原則(但仍受課程之選修人數限制)。 第 六 條 本學程之甄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進行口試。 第 七 條 本學程之課程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兩部分,至少應修二十學分,必、選修科目及其學分數如附表。 第 八 條 本學程之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者,得辦理採計,最多以十學分為限。 第 九 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科目之各科成績,納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第 十 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本學程之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至多二年,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本校學則所規定之修業年限限制。 第十二條 通過甄選並修畢本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文學院申請辦理核發空間資訊學分學程證明書,相關事項均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通過本學程甄選,但未於修業期間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學分時,得於在本校就讀碩、博士班期間,繼續申請修習本學程,唯已採計為前一學位畢業學分之科目,不得再採計為本學程科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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